各乡镇(场、区)团委,县直各单位团组织:
团费收缴工作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团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衡量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是考核团的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团的下一级组织向上一级组织按时足额上缴团费是团的一项纪律和重要组织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团委要进一步提高对团费收缴工作的认识。通过团费收缴工作,强化团员意识,增强组织观念,促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
(二)各基层团委应严格执行团费收取、使用的比例规定,严格按标准、按时间向团员收取团费,按时上缴团费。基层团支部必须按月向团员收取团费,具体标准是:
1、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按照基本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的比例缴纳团费。每月工资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 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税后)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2、领取计件工资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团员,要按每月的劳动收入缴纳团费,缴纳的比例按第1条执行。
3、农民团员每月缴纳团费0.20元,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中的团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第1条标准执行,无固定收入的每月缴纳0.20元。
4、学生团员每月缴纳团费0.20元,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1条标准执行。
5、对于不按时间、不按标准缴纳团费的团员,要予以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的团员,要按照团章的规定,作自动脱团处理,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各乡镇团委、县直各单位团组织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半年团费任务并直接上缴团县委组织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年团费任务。
(三)要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主要用于教育、培训、表彰团员、团干部、团报团刊的征订,不得变相和超范围使用;使用团费应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数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大额项目开支要集体讨论决定。
(四)要建立健全团费检查审计制度。团县委从今年起将对基层团组织团费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遵循团费管理使用规定的团组织,要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按时缴纳团费的团组织,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取消当年度所有表彰、评议;对检查、审计出的违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收缴、使用帐目不清的要认真进行清理;对挪用、贪污团费行为,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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