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着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指导、规范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学习教育、就业创业、恋爱婚姻、身心健康、困难救助、犯罪预防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部门、社会和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相关行业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 共青团中央、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各地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四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应具备和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和标准:
1.创建单位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本单位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创建单位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
3.创建单位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具体的工作措施、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
4.创建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针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突出问题或社会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维权行动,为青少年提供切实有效的维权服务。
5.创建单位及其成员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6.创建单位有行政级别的(或有参照行政级别的),原则上应为处级以下单位(含处级)。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和标准外,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应根据不同行业(系统)的工作性质、业务职能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创建标准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六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四个层级,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层级。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对由共青团组织与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共青团组织与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联合开展的,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待时机成熟,再进行联合创建和评选。
第八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采用逐级申报的形式,申报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必须是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确保申报单位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2.公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实行公示,公示采用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自行公示和集中公示一般都不少于一周,如发现不符合评选规定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该单位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资格。
3.评选。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评选。
4.命名。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通过评选获得本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要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命名,并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
5.注销。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因工作性质或工作内容变更,不再从事涉及青少年权益相关工作,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自动取消,允许其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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